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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路东X号。

委托代理人曹XX,男,X年X月X日生,该社职工。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绥德县XXX乡XXXX号。

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现查明,1997年6月19日,被告周XX因运输用途向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期限6个月。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XX仅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本金33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XX当即一次性付给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正。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周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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