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路东X号。
委托代理人曹XX,男,X年X月X日生,该社职工。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绥德县XXX乡XXXX号。
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现查明,1997年6月19日,被告周XX因运输用途向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期限6个月。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XX仅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本金33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XX当即一次性付给原告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正。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周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