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潘某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9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12月,被告的长媳刘恋到家后,家庭矛盾激化,被告长媳多次企图赶走原告,被告前妻也找茬到家里骂原告,并指使其儿子肖亮打原告。被告不但不制止其前妻和儿媳妇的无理取闹行为,反而纵容她们,企图达到将原告赶出家门的目的。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破坏了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嫁妆;3、由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4、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共同财产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与儿媳妇关系不好。被告愿意另找住处与原告单独生活,以化解婆媳之间的矛盾。被告兰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兰某某于2005年上半年经媒人潘某华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在被告兰某某家举行了结婚典礼。2007年3月9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刚结婚时夫妻感情尚好,但是,自2009年12月,被告兰某某的长媳刘恋到家后,家庭矛盾逐渐激化,潘某某与刘恋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兰某某的前妻及其儿子肖亮也找茬对原告潘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被告兰某某又不积极想办法予以解决,导致原告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故原告潘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兰某某离婚。
另查明,原告潘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为:被子6床、高压锅1个、电饭锅1个、DVD影碟机1台、电脑1台;夫妻共同财产为:海尔冰箱1台、不锈钢四方炉1个、洗衣机1台、电烤桌1台、床1张、电饭煲1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兰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兰某某所有;
三、原告潘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潘某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某青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阳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