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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里X号X幢x。

法定代表人范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大道XXXX号X楼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X号XX创意园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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