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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

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x,票面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湖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11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旭然

审判员周某为

人民陪审员彭玉虎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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