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
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x,票面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湖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11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旭然
审判员周某为
人民陪审员彭玉虎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