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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良强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桃珍:

你因王金良强奸一案,多次上访申诉。本院指令再审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判。你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遂调卷再次复查。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并按十级伤残对你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原审被告人王金良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你要求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适用数罪并罚追究王金良的刑事责任,经再审查明证据材料,不能证实王金良存在杀人的行为,本案认定王金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另,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据证据材料也不能认定系王金良强奸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再审认为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原再审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裁判是正确的。

综上,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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