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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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