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