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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万元,出票人为平顶山圣光医用制品灭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京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矿工路信用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矿工路信用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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