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万元,出票人为平顶山圣光医用制品灭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京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矿工路信用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矿工路信用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