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
被告长沙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号。
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长沙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10月25日,原告谭某某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走与刘某某驾驶的湘x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谭某某不承担责任。原告谭某某的伤情经长沙市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被告长沙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系湘x车辆的所有人。原告谭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刘某某(原告谭某某已撤回对其的起诉)、被告长沙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x.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保险金共计x.63元;
二、被告长沙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某损失2650元(已支付);
三、原告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