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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1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9日23时,在泌阳县X镇新华居委会解放道X号住户门前,被害人余某某与被告人焦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厮打,焦某甲将被告人余某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某左耳耳膜穿孔,其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某,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焦某戊、焦某己、侯某某、朱某庚、朱某辛、张某某、王某某证言,(泌)公(伤)鉴(轻)字【2010】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泌阳县中医院内窥镜照片,投案证明,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23时,在泌阳县X镇新华居委会解放道X号住户门前,被害人余某某与被告人焦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厮打,焦某甲将被告人余建新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余建新左耳耳膜穿孔,其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焦某戊、焦某戊、侯某某、朱某庚、朱某辛、张某某、王某某证言,(泌)公(伤)鉴(轻)字【2010】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泌阳县中医院内窥镜照片,投案证明,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焦某甲自愿认罪,且系邻里纠纷,民事赔偿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此次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某波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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