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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栋。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前补偿原告张某某5000元;

二、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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