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立案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由30万元变更为5万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接受上述调解意见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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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王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