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
被告长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长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