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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谎称可以办来平煤技校招生指标,分两次诈骗被害人耿某某、陈某某夫妇现金x元;2005年7月20日,被告人韩某以同样的手法谎称可以办来平煤技校招生指标,诈骗被害人张某丁现金3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的亲属分别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丁现金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主动退还陈某某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人韩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丁陈某及证人杨某乙、杨某丙、贾某某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并有协议书及收款条、抓获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尚好,其亲属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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