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二十一世纪(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
原告周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3万元和10万元是累计到24万元里的,不能分开计算;2、24万元的借款我认可,但3万元和10万元的借款我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x)。2009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x)。2009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整(¥x)。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周某某借款、受理费、(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二、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71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58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