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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鲍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湖南明城明(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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