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我院称其对本案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该《公证书》不能作为确认管辖权的证据,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公证书》系辽宁省公证处依法出具,其足以证实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为沈阳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王怀忠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