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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我院称其对本案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该《公证书》不能作为确认管辖权的证据,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公证书》系辽宁省公证处依法出具,其足以证实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为沈阳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王怀忠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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