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孙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金豪广场六楼)。组织机构代码:x-1。
负责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号。组织机构代码:x-2。
负责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孙某某、被告段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被告户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胜军、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10年11月17日20时许,原告所雇司机霍园园驾驶豫x号重型箱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翟曲线户某坟村,先后与段某某、郜献伟所有的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户某某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杨伟驾驶的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郝某某所有的冀x号(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潞城市宏城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x号(挂车晋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原告所雇司机霍园园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霍园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雇主郭某甲已对霍园园的家属进行了足额赔偿,其家属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让与原告。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段某某辩称,在该次事故中被告无责任,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原告不是死者家属,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户某某辩称,在该次事故中被告无责任,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户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对死者霍园园的赔偿是在交强险之外对其进行的赔偿,无权要求被告对它的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不是死者家属,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20时38分左右,杨伟驾驶冀x(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翟曲线户某坟村路段某相对方向段某衡驾驶的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会车时,王乐谱驾驶晋x号(挂车晋x挂)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某坡转弯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力与前边会车的冀x(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和冀x号重型普通货车相刮擦。20时59分左右,霍园园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先与段某某正在掉头的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及户某帅停车等候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霍园园驾车前行又撞到已经发生事故的事故冀x(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的挂车后尾部,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撞到晋x号(挂车晋x挂)重型自卸货车后尾部,致六车不同程度受损、霍园园死亡及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段某计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霍园园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到下坡转弯路段某采取措施不力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后又撞到已经发生事故的车辆后尾部是形成20时59分左右发生第二次事故的原因,霍园园应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段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户某帅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杨伟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王乐谱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2010年11月23日,霍园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冯爱双、关连青和雇主郭某甲自愿达成主要内容为“甲方郭某甲一次性赔偿乙方冯爱双、关连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贰拾叁万元整(¥x元),甲方于本协议签字时先给付乙方贰万元,下余款项等安阳交警队事故科就双方协议出具调解书后伍日内付清;甲方按前述约定给清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案交通事故的各项保险赔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理赔,并提供理赔所需的各项手续;其他无纠”的和解协议,原告郭某甲于2010年11月28日把x元赔偿款全部付给关连青。另查明,霍园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关连青、妻子冯爱双、女儿霍艺甜。再查明,段某某所有的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户某某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冀x(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为郝某某,主车和挂车均未投保交强险。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到条、和解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淇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安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交)鉴(尸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注销证明、户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保单、户某帅的驾驶证、段某某的驾驶证、民事起诉状、霍园园的户某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中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故霍园园应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段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户某帅(户某某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杨伟(郝某某所有的车辆的驾驶人)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段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户某帅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车主被告户某某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赔偿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限额为x元。基于段某某所有的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霍园园家属死亡赔偿金x元;基于户某某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霍园园家属死亡赔偿金x元。被告郝某某未给自己所有的冀x号(挂车冀x挂)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故被告郝某某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霍园园家属死亡赔偿金x元。原告郭某甲与霍园园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郭某甲已将全部赔偿款给清霍园园家属,故其已依法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原告郭某甲有权取得三被告应给付霍园园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共计x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对死者霍园园的赔偿是在交强险之外对其进行的赔偿,无权要求被告对它的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
三、被告郝某某给付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
四、驳回原告郭某甲对被告段某某、户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48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2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李文涛
审判员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郭某岭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淑兰
赔偿清单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
三、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郭某甲死亡赔偿金x元(主车和挂车两份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