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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杨陵区杨村乡下川口村村民委员会、杨陵区杨村乡下川口村尧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志亭,陕西至柔(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陵区X乡X村尧南组。

代表人朱某乙,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杨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杨陵区X乡X村尧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人民陪审员张海峰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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