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志亭,陕西至柔(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陵区X乡X村尧南组。
代表人朱某乙,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杨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杨陵区X乡X村尧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人民陪审员张海峰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