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楚一(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湖南楚一(略)事务所(略)。
被告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
被告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与学院北路交汇处九洲溪雅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石某某、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