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在内黄某梁庄镇X村樊某民(在逃)手中,以95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金轮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50元。案发后,该车由侦查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樊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