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2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长宇,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北京市德恒(略)事务所(略)。
原告雷某某系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于2011年2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与朋友一起前往位于长沙市X路的飞龙溜冰场溜冰,在溜冰场内被人撞倒。原告雷某某被撞伤后,被送至长沙市仁和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大出血,后进行脾切除手术。原告雷某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x.44元,后原告雷某某多次找被告李某某协商未果,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雷某某医药费等损失x元;
二、原告雷某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3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