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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男,2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长宇,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北京市德恒(略)事务所(略)。

原告雷某某系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于2011年2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与朋友一起前往位于长沙市X路的飞龙溜冰场溜冰,在溜冰场内被人撞倒。原告雷某某被撞伤后,被送至长沙市仁和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大出血,后进行脾切除手术。原告雷某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x.44元,后原告雷某某多次找被告李某某协商未果,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雷某某医药费等损失x元;

二、原告雷某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3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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