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詹恒谦,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人造毛皮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素荣,系辽阳市文圣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无稳定收入、无医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被告同意部分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洪某乙于2009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洪某甲赡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洪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冰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