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容,湖南凯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46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罗某某钢材款x.67元及违约金x元,如被告方未按上述履行期限付款,则加付x元违约金;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