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红,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村民。1996年10月曾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4月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潼检公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2年3月31日晚8时许,伙同张永田(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从本县县城雇被害人李学钰的白奥拓车去代字营乡X村,当车返回途经该村XKM处时,坐在车后的张永田猛地抱住李学钰的脖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架在该李脖子上威逼停车,继而陈某某对该李进行搜身,抢得现金100余元及诺基亚3210手机一部,后强行将该李转到后排座位,由张永田持刀威逼其不能动,陈某某驾车行至南头乡X村口时,司机李学钰乘其不备打开车门逃脱,陈、张二人将车开到东马村东沟内弃车逃跑。后二人在逃往西安途中将所抢手机以150元卖与他人,赃款被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提取笔录、价格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在案可以证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时,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未予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永田(已判刑)从本县县城雇受害人李学钰的白色奥拓出租车去代字营乡X村,当车返回途经该村村西2KM时,坐在车后的张永田猛地抱住李学钰的脖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架在该李脖子上威逼停车,继而陈某某对李学钰进行搜身,抢得现金100余元及诺基亚3210型手机一部,后张永田持刀威逼该李,陈某某继续开车,当车行至南头乡X村口时,李学钰乘二被告人不备打开车门逃脱,陈、张二人将车开到东马村东沟内弃车逃跑。后二人在逃往西安途中将所抢手机以150元卖与他人,赃款已被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被害人李学钰证实,张永田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让停车,后又持刀威逼并伙同陈某某搜身后将其与车劫持到东马村口时,其跳车逃跑。被抢走共计现金100余元及诺基亚3210型手机一部,手机号:x.

2、证人张保健系陕西省莲花寺监狱工作人员,可证实2002年4月2日张永田用x的手机号给自己打过电话。

3、同案犯张永田供述,出了西姚村后,自己持刀威逼,陈某红搜司机身,抢完后,把司机弄到后排,自己继续持刀威逼,陈某红开车。在东马村附近,司机突然打开车门跑了,后其二人把车开到一个坡底就弃车跑了。共抢得100余元现金及一个诺基亚手机,在去西安途经华县柳枝附近,把手机以150元卖给一个老头。赃款其二人花完了。

4、提取笔录所载作案工具杀猪刀已被提取归案。

5、辨认笔录载明经李学钰辨认,张永田即持刀歹徒。

6、领条证实本案涉案车辆被受害人领回。

7、案件照片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8、潼关县价格事务所潼价事鉴字(2003)X号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整。

9、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可证实本案被抢手机经查找无果,亦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身份概况。

10、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情况。

11、本院(2003)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罪犯张永田已因本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整。

12、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渭中法刑二终字X号刑事判决书及潼关县看守所证明载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及2001年11月30日刑满情况。

13、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在作案时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陈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亮学

审判员魏雅萍

人民陪审员韩相瑜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居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