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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某甲、李某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201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1年8月16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4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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