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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执行黄某乙、欧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某,女,33岁,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欧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某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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