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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西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西组村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07年11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张某乙于2007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2009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因被告张某乙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外出长期不归,致夫妻分居2年有余,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永献m

审判员丁素巧

审判员牛登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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