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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1年5月30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1年5月30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1年5月31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6月30日、8月4日分别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伍某、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伍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伍某、许某和罗光、闪刚(二人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位于中牟县X镇X村北、国有中牟林场北林区内的一座沙岗后,在未依照森林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用铲车将该沙岗推平取土牟利。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3.6483公顷(54.7245亩),其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原地貌发生改变。

公诉机关认定三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伍某、许某和罗光、闪刚(二人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国有中牟林场北林区位于中牟县X镇X村北一座沙岗后,按照协议平整取沙。在未依照森林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用铲车将该沙岗推平取土牟利。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3.6483公顷(54.7245亩),其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原地貌发生改变。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娄某某、田某某、谭某某、苌某某的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伍某、许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且系共同犯(略),并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略)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略)行,确有悔(略)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略)事实、情节、作用及悔(略)表现综合酌定,三被告人犯(略)情节相对较轻,且有悔(略)表现,并愿意接受行政管理,没有再犯(略)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伍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朱某岩

人民陪审员贾某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芽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略)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略)。……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略)集团进行犯(略)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略)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略)处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略)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略)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略)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七条犯(略)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略)行的,是自首。……

犯(略)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略)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略)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略)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略)情节较轻;

(二)有悔(略)表现;

(三)没有再犯(略)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略)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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