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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苑某某,女,38岁,汉族。

被告刘某,男,38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苑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苑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医疗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共同所欠债务x元,由被告刘某偿还,由原告苑某某付给被告刘某x元,此款,原告苑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德馨园小区X号房内的家具、家电归原告苑某某所有;

五、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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