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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某以被申请人刘某某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系兄弟关系,刘某某于1997年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自1997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曾郴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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