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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生活新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8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昆明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生活新报社。地址:昆明市X路X号证券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副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平,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名誉权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2004年5月26日,被告生活新报社在其所办《生活新报》刊物A10版发表了一篇名为《省质监查获两个汽配售假窝点》的新闻报道,报道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老民航路查获了两个涉嫌销售假冒丰田车配件的窝点,……经初步清点,假冒产品有80余种上千件。加上从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查获的假冒产品,案值近15万元。2004年6月8日,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生活新报社,认为被告的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一、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50万元;三、由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生活新报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所办《生活新报》的相同版面连续三天向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刊登更正致歉文章(文章的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被告生活新报社是福利事业单位,对于被告生活新报社自愿赔偿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名誉及经济损失(略)元的责任,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放弃。

三、诉讼费(略)元由原告昆明市骏腾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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