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与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00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云南省宾川县水泥厂文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住所:小坝王旗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3年12月1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房地产公司)提供100万元的借款,盘龙房地产公司承诺于2004年6月2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借款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致。同时被告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明浩公司)提供其自有的位于昆明市X街世纪广场一层,建筑面积289.6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略)号)为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的借款义务,而盘龙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盘龙房地产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二、由被告明浩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略)元。

经本院审查,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于2004年6月14日出具的《昆明市产权监理处档案摘抄表》载明,所有权人为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房屋坐落于昆明市X街X号世纪广场X层1-07产权区,建筑面积289.6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略)号的房屋无抵押贷款,无查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尚欠马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由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马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若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由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X街X号世纪广场X层1-07产权区,面积为289.66平方米(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略)号,地号:GKM(略)号)中划出成片套内面积60平方米折抵上述欠款(每平方米折价人民币(略)元),具体划分由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确认。

四、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前为马某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

五、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共同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马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