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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个体工商户,系广州市海珠区赤岗沙旺贸易部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储存在中信银行昆明国贸支行(x)账户内存款50万元予以扣划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应安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陈晓强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周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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