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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法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珊,湖南天桥(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1718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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