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桑树坪煤矿家属区,无业。
被告石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桑树坪煤矿。
本院于2011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育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石XX陆续从原告处借贷,2009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出具条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条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XX于2011年年底前,偿还原告王X借款人民币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育学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