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海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9月9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各项费用共计x元整;
二、赔偿款自协议签订后第二天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与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盖章后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浪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