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某某、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海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3月12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朱某某前期医疗费600元由杨某某承担,另外杨某某再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朱某某,同时朱某某退还原来收取的500元定金给杨某某;
二、该纠纷案就此全部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更不得另生事端;
三、此协议签字付款生效,请双方自觉遵守。
注:朱某云收到的防盗窗定作押金已作废。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凯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