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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刘凡志,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赵磊,湖南中思(略)事务所(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2日,马某某向“严某”(即邓冬秀)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严某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l00元)每月定期给;今借人马某某2002年8月12日”。2009年6月25日,邓冬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偿还借款本息。马某某对于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该笔借款的本息已于2004年时偿还完毕。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邓冬秀死亡,其女严某某作为继承人继续本案诉讼,邓冬秀的另一继承人严某平放弃了对本案所涉债权的继承权。还查明,马某某与严某某曾于2006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后又于2007年5月24日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由马某某支付严某某人民币4000元,此款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严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严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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