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姚某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犯盗窃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7月26日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21日减刑释放。201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风云(略)事务所(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建华、代理检察员杨某琪、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三眼桥居委会四组孙某某家,姚某某用卡片插开其家大门,由王某某在外放哨,姚某某进入二楼,将孙某某的一套衣服盗走交给在外等候的王某某。然后,姚某某又返回二楼,刚打开孙某某母亲符某某的卧室门,被符某某发现,符某某及其家人将被告人姚某某追至一楼客厅时,被告人姚某某随手从茶几上拿起一把剪刀进行反抗,被孙某某及其家人制服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笔录,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学继

人民陪审员孙某

人民陪审员吕艳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