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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炎法民一初字9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住所地:炎陵县X乡X村。

负责人:XX,系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业局职工,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炎法民一初字97-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霞阳分理处帐号为x的个人存款9117.2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平山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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