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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熊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8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2010年4月,二被告离婚。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x元、利息3888元,共计x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同意分期偿还。

被告熊某某辩称,借款是被告陈某某的个人债务,被告熊某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在1982年结婚,2009年1月18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偿还借款。2010年4月8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x元和逾期利息3888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x元,支付利息3888元,共计x元,付款方式为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剩余x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果被告陈某某未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息,则由被告熊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9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69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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