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甲以已与被告吴某丙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