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孟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