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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孟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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