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1年7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登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璐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调解和好。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登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