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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1年7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登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璐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调解和好。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登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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