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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指挥部、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17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亚文,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毅,该公司职员。

被告: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昆明市X路大德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部指挥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被告: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大德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一建司)诉被告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金碧指挥部)、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市一建司起诉称:市一建司与金碧指挥部于1998年10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一建司承建金马碧鸡坊步行街JB4-1、JB4-2上部工程、装饰装潢工程、给排水、强弱电、消防安装工程,建筑面积为9567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市一建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但金碧指挥部拖延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由于金碧指挥部系市政集团下属临时机构,应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碧指挥部与市政集团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所欠工程款(略).83元;2、承担逾期违约金及利息(自1999年9月4日至2004年11月8日止),合计(略).28元;3、退回保证金(略)元;4、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市一建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其承建的金马碧鸡坊步行街JB4-1、JB4-1工程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于2004年12月9日委托昆明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该工程进行鉴定,本案尚在鉴定过程中。2005年1月18日,市一建司、金碧指挥部、市政集团共同请求本院主持调解,金碧指挥部以及市政集团共同确认所欠市一建司工程款550万元,市一建司请求撤回鉴定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拖欠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0万元;

二、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崇善大厦、云津大厦部分房屋(商铺按8000元/M2,商住房按3500元/M2计价)作价550万元抵偿给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冲抵550万元的工程欠款;

三、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段智颖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辉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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