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另案原告)任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京辉、陈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河南亚神环保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亚神环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亚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亚神公司、任某某分别于2007年11月21日、2007年11月29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并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131、X号民事判决。任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河南亚神环保工程公司(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河南亚神环保工程公司九十名职工(乙方),(职工名单见协议附件)。
委托代理人赵京辉、陈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企业与九十名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
2、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署确认的生活费3500元,以及本案一审判决中所确认的2007年1至7月的失业生活费3500元,合计7000元,上述生活费由办事处从收取环保工程公司厂区全部租金(不包含临街综合楼租金)中(在缴纳乙方统筹后,直接支付给乙方,至付完后为止。
3、甲方依法按每年支付一个月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款甲方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支付;
4、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其他福利待遇按本案一审判决;
5、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信访、上访的形式主张本协议中乙方的权益,否则,信访上访一次扣除其应得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甲方违约迟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所导致的信访上访的除外)。
6、调解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以任某名义向甲方主张协议之外的任某权利,不得以任某理由干扰本市X路X号南院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开发经营活动;
7、甲方若不能依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亚神集团公司自愿作为甲方义务的保证人,在甲方不能按时足额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履行欠款义务,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甲方欠乙方全部债务、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以上协议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时效。
本协议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乙方九十名职工人员名单见本调解协议副本)。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亚神环保工程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四化
注:此案为集团诉讼,共91人,调解书均相同,故上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