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睿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09年12月3日前还陈某某款项x.15元,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50元,由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一审受理费元陈某某已预交,该款项由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陈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