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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红日(略)事务所(略)。

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4月6日,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12日,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晏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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