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红日(略)事务所(略)。
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4月6日,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阳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12日,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