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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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湖南风云(略)事务所(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解小峰、被告人王某乙、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18时,胡某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永定区X路一麻将馆因故与被害人秦某庚发生争执,事后胡某梅将此事在电话中告诉其姐胡某娟(另案处理),胡某娟便打电话给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要其过去看一下,张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等人赶到现场,张某某将秦某庚踢了一脚后对被告人王某乙等人讲“砍他”,被告人王某乙等人持刀将秦某伤,被告人张某等人对秦某打脚踢,随后张某某等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秦某庚的损伤程度为两处重伤、三处轻伤;属九级伤残。

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庚的陈述;证人黄某丁、秦某戊、彭某某、秦某己、龚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某、王某的供述;鉴定结论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某乙的累犯材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持刀砍伤秦某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因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自愿认罪;2、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累犯。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自愿认罪;2、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从犯。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向宏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金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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