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玲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嵘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靖